自贡市献血管理办法最新:自贡市献血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贡市献血管理,保障血液供应,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贡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贡市行政区域内献血的组织、动员、采集、储存、供应、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自贡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将献血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献血工作经费,建立健全献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 自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本市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

第五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第六条 本市实行固定献血者、应急献血者、团体自愿献血者相结合的献血动员机制,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本单位或本居住区内的适龄公民参加无偿献血。

第七条 本市建立全市统一的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血液采集、储存、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等信息共享。

第二章 献血动员与招募

第八条 自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全市统一的献血动员与招募计划,并纳入年度卫生工作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计划做好献血动员与招募工作。

第九条 本市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无偿献血社会宣传,普及无偿献血法律法规和血液生理知识,提高公民无偿献血意识,每年4月15日所在周为“自贡市无偿献血宣传周”。

第十条 本市建立固定献血者招募激励机制,对积极参与无偿献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固定献血者在本市用血时享有优先用血和减免部分用血费用的权利。

第十一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开展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活动,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为无偿献血者提供志愿服务,无偿献血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享有相应的权益保障。

第三章 献血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 自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血液采集、储存、供应体系,确保血液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 采供血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开展血液采集、储存、供应等工作,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应急预案,确保血液采集、储存、供应的安全和有效。

第十四条 采供血机构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献血环境和必要的服务设施,配备专业医务人员负责献血者的健康征询、体格检查和采血等工作。

第十五条 采供血机构应当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验和筛查,确保血液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检验不合格的血液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销毁。

第十六条 采供血机构应当建立血液库存管理预警机制,根据库存情况和临床用血需求及时调整血液采集计划,对库存量低于安全库存量的血液品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采集预案。

第十七条 采供血机构应当建立血液信息管理制度,对采集的血液信息进行登记、统计和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相关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披露或泄露血液信息。

第十八条 采供血机构应当为临床提供及时、安全、有效的血液供应服务,医疗机构应当合理使用血液资源,推广科学用血理念和技术,提高临床用血水平。

第四章 激励与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自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无偿献血激励与保障机制,对积极参与无偿献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和优惠政策支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二十条 本市实行无偿献血者及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费用减免制度,无偿献血者在本市范围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时,其本人及配偶和直系亲属享有减免部分用血费用的权利,具体减免标准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市将无偿献血纳入志愿服务管理范畴,对符合条件的无偿献血志愿者给予相应的志愿服务积分和权益保障,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市将无偿献血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内容,加强血站建设和人才培养,提高采供血服务能力和水平,对符合条件的血站建设项目给予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市将无偿献血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范畴,对积极参与无偿献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信用加分等激励措施,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自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市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血液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临床用血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取消该医疗机构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无偿献血者及其直系亲属在享受减免部分用血费用时弄虚作假骗取费用的依法追回骗取的费用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取消其终身享受减免部分用血费用的权利并通报批评其所在单位或社区(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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